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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以及中国气象局等11部委有关联合通知精神,紧密结合江苏实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151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要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做好整合后的工作衔接,清理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进一步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落实防雷安全监管责任。
《通知》强调,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防雷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防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雷电灾害防御监管工作经费,并将防雷安全考核纳入整个安全生产考核体系。
《通知》明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各级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气象部门在开展所承担的易燃易爆等建设工程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和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委托有关机构开展,严禁向申请人违规收取相关费用,其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防雷安全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责任。